国家教育考试是个人能力转化为社会资源获取资格过程中的枢纽系统,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通过现场测验对考生考察和甄别的测试活动。围绕“国家教育考试”的立法应当通过单独立法予以实现,不得混同“非学历教育国家考试”和“学校教育考试”进行“撮合式立法”。综合考量国家行政权力介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律外部体系的形式融贯性及法律内部体系的价值融贯性等要求,《国家教育考试法》的调整范围应限定于高等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生招生、学历认证及学位授予类考试。在规定考试类型时,立法部门应当使用明确列举式立法,避免因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增加造成法律适用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