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实行违法归责与结果归责二元并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然而,结果归责的实质内涵在公法学上存在严重分歧,即作为归责事由的“结果”分别被解读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违法结果,但它们均不能说明结果责任的理论基础、归责目的和答责范围,不能构成规范的法律归责原则。事实上,结果责任是源自私法初民时代的概念,早已被现代侵权责任法理论所弃置。比照侵权责任法,危险归责应当替代结果归责,与违法归责构成并立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国家危险责任以损害风险的分配正义为基础,以危险之利益与负担一体化承受为根据,以防控与救济公法危险及其损害事故为目标。危险归责和违法归责作为国家赔偿范围有序扩大的基准阀门,能够在未来修法和解释适用中兼顾公民权益损害救济和国家依法行使职权之立法目的,并妥善处理好个人生存风险和国家责任范围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