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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加速到期是否需要经过决议程序——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实践与法理
山西师范大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大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中央财经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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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颁布之后,第五十四条的非破产加速到期功能广受关注,但公司选择加速到期的实施机制问题,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第五十四条的情境下,谁能代表公司作出加速到期的决定,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决定,还是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决定、经理决定,不仅涉及...
机 构:
山西师范大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大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中央财经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吉林大学;
领 域:
经济法;
关键词:
加速到期;
公司法;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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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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